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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临时存储食用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2)

时间:2015-01-20 16:36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点击:
第十四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买受人要按时登录网上竞价交易系统(、www. cereal.com.cn、)。 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买受人要按时登录网上竞价交易系统(、www. cereal.com.cn、)。
        第十五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
        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市场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出卖人承储库罐内交货价(国标四级油价格),不含包装,包装物费用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计量方法以过磅秤数量为准。整罐购买,买受人所承担的出库损耗及油脚据实结算,但不超过整罐出库数量的0.3%;分批购买,买受人所承担的出库损耗及油脚为实际出库数量的0.3%,损耗及油脚超出0.3%部分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
        第二十条 开市后,竞买人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5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二十一条 在标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应点击计算机报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竞买人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竞买人以更高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该竞买人为标的的买受人。
        第二十五条 合同自系统确定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现场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国家临时存储食用油竞价交易购销合同》。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通过邮寄方式签订《国家临时存储食用油竞价交易购销合同》。竞价销售交易系统数据库应保留五年备查。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中储粮公司及有关承储库(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国家临时存储食用油出库工作,确保按质、按量、及时出库。
        第二十七条 每笔成交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合同生效第5个工作日起,交货期为60天(日历天,下同)。对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食用油,出库时间可延长15天。
        第二十八条 买受人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农发行账户。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食用油,付款时间可相应延长15天。交易市场收到货款及《交割申请单》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按买受人要求(或按成交时间先后顺序),按货款折算的食用油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并于当日告知买方,同时通知中储粮相关分公司安排承储库发货。交易市场不得强行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汇入全部货款,如经举报核实,中央财政将通过结算扣缴相应的货款利息。
        第二十九条 具体发运方式由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协商,出库费用20元/吨,由出卖人承储库向买受人收取,并向买受人开具发票。出卖人承储库负责把食用油装上买受人提供至出卖人罐前的罐车或者灌桶。买受人需要包装物(桶)时,包装物(桶)由买受人自理或者委托出卖人承储库代办,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
        第三十条 自成交之日起,买受人可到出卖人承储库查验货物,出卖人承储库在与交易市场核实交易合同后,出卖人承储库应予以配合。
出卖人承储库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积极组织,按日出库能力正常出库。买受人应在前1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出卖人承储库,安排均衡出库。如遇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出卖人承储库要积极配合,保证出库时间。交易市场必要时可以要求合同执行双方同时报送日出库进度情况。如果买受人出具《出库通知单》并提出出库要求后,承储库点在2个工作日内未能安排出库,或承储库已按买受人出库要求通知买受人提货,但买受人在2个工作日未能提货,均应书面向交易市场说明理由,对没有合理理由的,视同其违约。
        第三十一条 买受人提货时及时派人到出卖人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食用油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受人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出卖人应严格按照现行税务政策规定向买受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双方验收无误且开具收取发票无争议的,分批次签署《验收确认单》,并由出卖人承储库当日告知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开户的农发行和相关交易市场,同时以快递等方式及时送达其进行交易的交易市场。出卖方不得在出库验收前强迫买受人签署《验收确认单》。买受人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出卖人承储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由交易市场委托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交割期限,对可能带来的损失亦由过错方承担。交易市场按照《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纠纷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货源所在地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相关出卖人承储库及时出库,并要求出卖人承储库(包括负责临时存储油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存储库点)不得为买受人提供代保管服务。到期未出库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买受人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5天内必须向交易市场提出。如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10天后有关方面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交易市场与出卖人承储库结清货款。
        第三十三条 对实际出库食用油的等级和质量指标与国家标准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或由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应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第三十五条 交易市场按成交金额的0.8‰及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买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卖方交易手续费由交易市场从食用油销售货款中按规定预扣,事后清算。宣传广告费用从交易市场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预交的500元/吨履约保证金,在成交后可转作货款。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交易市场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收据,经交易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也可转为货款。
        第三十七条 中储粮分公司要在每批粮食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提供成交粮食的入库成本。粮食销售的竞价成交价扣除交易市场向卖方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后,仍高于或等于粮食入库成本的,交易市场在《验收确认单》签署5个工作日内,按粮食入库成本,将货款资金拨付至出卖人承储库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归还贷款;粮食销售的竞价成交价等于或低于粮食入库成本的,按粮食销售的竞价成交价将货款资金全额拨付至出卖人承储库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并须在每周二(节假日顺延)将前一周货款资金不足粮食入库成本部分和卖方相应手续费的具体情况以传真(并加盖公章)形式通知中储粮总公司,由中储粮总公司筹集资金,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给交易市场,交易市场收到资金后,于3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出卖人承储库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盈亏情况由交易市场按月报中储粮总公司(当月结余款同时全额划转至中储粮总公司),由中储粮总公司和中央财政结算盈亏。
        第三十八条  交易市场在收到买受人关于请求协调处理出库纠纷的书面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协调出库纠纷,并在其职权范围内及时作出买方或卖方违约等处理决定。交易市场不得擅自延长出库时间。

第七章  违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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