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交易市场在收到买受人关于请求协调处理出库纠纷的书面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协调出库纠纷,并在其职权范围内及时作出买方或卖方违约等处理决定。交易市场不得擅自延长出库时间。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九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终止,应分别向出卖人及交易市场交纳100元/吨、10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 第四十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出卖人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应分别向买受人及交易市场交纳100元/吨、10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 第四十一条 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交易市场指定账户的,未交款部分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终止;买受人未按有关规定将购买的粮食运回本企业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终止。买受人均应分别向出卖人及交易市场交纳100元/吨、10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因买方违约应交纳出卖人的100元/吨违约金,由交易市场按月划拨至中储粮总公司账户并上缴中央财政,其违约的标的由有关部门另行组织销售。 第四十二条 出卖人承储库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名、数量交货,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若出卖人承储库部分违约的,市场负责为双方结算已履约部分货款,并从出卖人承储库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受人和交易市场;对于全部违约的,交易市场负责从出卖人承储库其他货款中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受人和交易市场,不足部分由交易市场向中储粮总公司提出拨付申请,中储粮总公司应在3日内将相应资金拨付给交易市场,再由市场拨付给相关买受人。出卖人承储库(包括负责临时存储粮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存储库点)不得设置障碍或以不当理由影响出库,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任何费用。违者按《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买受人故意歪曲事实、弄虚作假、诬告陷害、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由市场给予警告、通告、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罚;对违规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原因,导致已成交的粮食无法正常出库的,在经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交易市场核实后,可由买受人自愿选择以下方案解决:(一)终止合同,退还买受人履约保证金和已付货款;(二)适当延长出库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交易市场暂退回买受人已付货款并留足履约保证金,待出卖人承储库点具备发货条件后再通知买受人付款并执行合同。延长期内的费用和利息仍由中央财政承担。如出库期延长1个月后仍未出运的,合同自动终止,未发运粮食重新组织竞价销售。 交易市场要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当地中储粮分公司。 第四十三条 交易市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出卖人拨付货款或未向中储粮总公司拨付结余款的,中央财政将从应付卖方手续费中扣除应划拨款超期利息(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