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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2~13日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国家政策性粮食(玉米、粳稻)定向竞价销售交易公告

时间:2016-07-12 13:45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点击: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粮食定向销售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6〕101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决定,2016年7月12~1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粮食定向销售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6〕101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决定,2016年7月12~13日在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及联网的各省(区、市)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组织开展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国家政策性粮食(玉米、粳稻)定向竞价交易,符合购买资格的交易会员可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登录“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选择“国家政策性粮食定向竞价销售”参与交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安排

      2016年7月12~13日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国家政策性粮食(玉米、粳稻)定向竞价销售交易公告          

    具体交易的品种、数量及调整变化情况等,详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即时交易公告、交易清单。

    二、保证金

    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的玉米、粳稻保证金为110元/吨(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保证金10元/吨)。买方须在竞价交易会前,根据所需竞价交易的粮食数量,向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现已启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在线电子结算方式。请参与交易的会员提前登录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系统客户端,做好相应资金电子结算准备工作,会员应至少在交易日前一个工作日(16:00点前)在开户银行网银、柜台完成汇款(如为县以下级农信社等地方银行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完成汇款),以保证有足额可用资金进行交易。
    汇款时务必使用在市场注册时关联的绑定账户办理,否则会影响资金实时到帐,汇款后请当场确认资金是否到账,遇到疑难问题,请致电:010-63906701(财务)、 63906791(交易)咨询。

    收款人名称: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8170P

    1、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20399990010100000284441

    2、开户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账号:81201560065163840000

    3、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

    账号:35150188000132701

    三、交易资格

    买方为符合条件的酒精、淀粉、饲料等加工企业,由各相关省(区、市)粮食局会同财政等部门从本地择优确定。参加竞买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粮食的酒精、淀粉、饲料等加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生产经营资质,饲料加工企业还须具有有效饲料生产许可证明文件,购买进口玉米的企业还须是经国家质检部门资质认可的国内进口粮食加工企业,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要求认真履行报送报表的义务等。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定向销售给酒精、淀粉、饲料等加工企业;符合饲用标准的粮食定向销售给工业酒精、饲料加工企业;其他粮食定向销售给工业酒精加工企业。请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提前看样,了解质量情况。

    四、交易交割相关要求

   (一)签订承诺书。买方企业必须签署承诺书,承诺所购买的粮食仅限于本企业加工生产,不转卖倒卖;不在其他企业(单位)代储、代加工;不改变用途;不加工成大米等成品粮销售;采购及加工期间不从事同品种原粮销售业务。承诺书由各省级粮食局根据用途自行拟定,并监督企业签署。

   (二)限定购买数量。按照买方企业加工能力限量购买(即最终核定的日处理原粮能力乘以天数),同一买方每次购买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60天的加工用量,30天内累计购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90天的加工用量, 一年内累计购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年加工能力。

   (三)强化运输及储存监管。买方企业应单独运输、储存这部分粮食,不得与其他粮食掺杂混存,运输期间确需中转或在车站、码头暂存的,须单独存放,提前通知发货地和中转地粮食局进行监管,并由粮食局出具监管情况证明。

   (四)加强保证金管理。竞买企业在粮食运回本企业后,要及时报告所在地粮食局。从签署《验收确认单》之日起6个月内,凭《验收确认单》、运回本企业的运输凭证和粮食已加工使用证明,以及买受人所在地省级粮食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到买受人所在地省级或市级粮食局开具企业运回粮食及已按规定使用的证明;凭此证明,经粮食交易中心核实后, 5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保证金。具体由哪级粮食局开具证明,由各省级粮食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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