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核查处置时限)不合格食品和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核查处置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十八条(跨区域核查处置)抽样地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本市同一行政区域的,抽样地区县市场局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区县市场局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互相通报核查处置情况。 第四十九条(结果公布)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同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抽样布局及检验结果。公布检验的信息应当包括产品合格的企业和不合格的企业、产品名称、检验项目、合格与不合格的检测值、生产企业及抽取样品的地点等。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进行消费提示、警示,开展消费引导。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行业协会通报抽样检验信息。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布信息前应当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 风险监测结果公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食药监总局、市食药监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快速检测 第五十条(一般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可以采用国家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进行初步筛查。 实施食品快速检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人员在取样前,应当向被抽检人出示执法证件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且事先不得通知被抽检人。 第五十一条(抽样与检测)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快速检测的需要,随机抽取并购买样品,按照检测规程实施食品快速检测,如实记录样品信息和检测结果。 检测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场告知被抽检人检测结果,由被抽检人在《食品快速检测工作记录》(附件13)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五十二条(不合格食品处理)对快速检测不合格的食品,执法人员应当场制作《食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告知书》(附件14)送达被抽检人,并抽取同一批次食品作为样品送检验机构检验。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检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同认可快检结果。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被抽检人应当在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果之前,自行采取暂停生产、销售等食品安全的控制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市食药监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五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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