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区)人民政府,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2016年中央1号文件“改革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制度”的要求,今年国家按照“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原则对玉米收储制度进行改革,将玉米临时收储政策调整为“市场化收购”加“补贴”的新机制,玉米价格由市场形成,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调节生产和需求,生产者随行就市出售玉米,各类市场主体自主入市收购。为积极稳妥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切实做好今年东北地区玉米收购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开展市场化收购 各相关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统筹组织辖区内中央企业分支机构和地方骨干粮食企业带头入市收购,鼓励引导多元市场主体积极入市,调动和保护企业积极性。充分发挥粮食加工“调节器”作用,鼓励企业加工转化,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大力发展深加工,促进玉米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要鼓励粮食企业通过订单收购、预约收购等方式,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中储粮总公司要在新粮上市后有序轮入中央储备和国家一次性储备玉米。中粮集团、中航工业集团等有关中央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渠道和优势开展市场化收购,力争不低于去年政策性收购量,发挥好引领带动作用。中央企业要综合考虑市场走势和其他市场主体收购情况,合理把握收购时机和节奏,做到始终“在市”均衡收购。 二、切实保障收购信贷资金 人民银行、银监会将指导农业发展银行和商业性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玉米收购信贷业务,保障企业有钱收粮;支持农业发展银行通过银行间市场募集资金,若出现临时流动性需求,适当提供再贷款支持,满足贷款需求。农业发展银行要发挥好主渠道作用,根据玉米收购贷款需求,对中央大型粮食企业、地方国有及其控股企业,以及信用状况好、产品有销路、符合贷款条件的购销贸易和加工企业,积极给予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各类购销贸易和加工企业贷款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有涉农贷款优惠政策。鼓励发展政府支持的信贷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粮食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服务。各相关地区要积极协调粮食收购信贷支持政策的落实,搭建银企对接平台,构建稳定的银企合作关系,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立多元化的筹融资渠道,满足各类市场主体收购资金需求。 三、加强粮食产销衔接 各相关地区要积极搭建粮食产销协作平台,创新合作方式,推进“互联网+粮食交易”,拓宽合作领域,提升合作水平,引导和鼓励粮食加工、饲料生产和贸易等企业开展购销合作对接,巩固和拓宽产销区之间、企业之间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贸易渠道。要主动与销区对接,积极协调物流运输渠道,帮助销区省份稳定粮食市场,并支持未完成地方粮食增储任务的省份积极到产区采购粮源充实储备、按时完成增储计划。中国铁路总公司要根据各地和企业运粮需求,统筹安排运力,积极推进粮食散装运输和多式联运,切实保证东北地区玉米及时、顺畅运出。 四、提前安排收购仓容 各相关地区要抓紧摸清现有仓容规模、区域分布、类型等情况,及早做好收购仓容准备,加快推进新建仓储设施建设,力争投入新粮收购。要充分利用社会仓容,挖掘仓容潜力,千方百计扩大收储能力。有效仓容不足的地区,要及早安排搭建部分简易储粮设施,作为应急备用措施,缓解仓容不足的矛盾。国家有关部门将加快库存粮食销售腾仓进度。 五、指导农民均衡售粮和安全储粮 各相关地区要组织企业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对接,提前预约收购粮源和销售渠道。要加强对农户庭院储粮的技术指导,支持农户配备科学储粮装具和设施,引导农民错峰、有序售粮,缓解收购压力。要建立健全包括订单生产、烘干清理、收储加工、质量检测、营销促销和信息服务等在内的一体化粮食产后服务网络,切实解决粮食收获后储存难、保质难等实际问题。 六、维护收购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