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根据国务院部署,在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13个粮食主产省的200个产粮大县,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粮食主产省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为总结试点经验,尽快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农业大灾保险模式,试点期限暂定为2017年和2018年,试点保险标的首先选择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 试点在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个粮食主产省选择200个产粮大县开展。其中,粮食产量位居全国前三的黑龙江、河南、山东各选择20个试点县,其余省份各选择14个试点县。 试点县名单由各省份自行确定,原则上应具备较好的农业保险工作基础、生产经营以适度规模经营农户为主、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产粮大县范围根据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确定。 考虑到农业大灾与一般灾害的灾因基本相同,但损失程度不同,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对农业大灾保险产品的需求主要集中在提高赔付金额方面,试点工作主要围绕提高农业保险保额和赔付标准,开发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专属农业保险产品。 根据通知要求,试点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2017年试点方案和试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试点方案和试点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试点县情况、保险方案、补贴方案、保障措施等以及地方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 财政部根据各地报送的试点申请情况,于2017年6月14日前下达2017年试点资金,并在2018年统一结算。 来源:央视网、财政部网站,转载于中华粮网 |